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詐欺(2026-03-25)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6-03-25
案號:易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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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3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7618
號、115年度偵字第16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世庭可預見將其申設之行動電話門號交
付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作為從事財產上犯罪之工具,
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4
年5月14日12時34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於同年月5
日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門號後,即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上開
門號註冊通訊軟體LINE帳號,復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
所示之LINE帳號向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吳浩筠、告訴人張婕芳
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
之時間購買如附表所示之點數卡,並將上開點數序號交付予
對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案件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
判決,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
㈠被告陳世庭前因提供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
公司)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之SIM卡與真實姓名年籍
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供詐欺集團成員利用00000000
00號門號建立通訊軟體LINE ID「ytmke」、暱稱「Gatti蜜
雅」之帳號,並持以與被害人謝鎮隆聯繫並詐騙其財物,因
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4年度偵字第6745號提起公訴,於115年1月26日繫屬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5年度易字第64號審理中等情,有前
案起訴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被告本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
14年度偵字第27618號、115年度偵字第1605號提起公訴之案
件,亦係被告將0000000000號門號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供詐欺集團成員利用0000000000號門號建立LINE ID「000
000」、暱稱「Fernando Abushaar」及LINE ID「000000」
、暱稱「良」之帳號,並持以與被害人吳浩筠、被害人張婕
芳聯繫並詐騙其等財物,因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
本案顯與前案係同一個提供0000000000號門號之單一幫助行
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欺,核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
競合犯,而為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而本案係於115年3月
3日始繫屬本院,此亦有彰化地檢署114年3月3日彰檢銘吉11
4偵27618字第1159011848號函暨其上之本院收狀戳章附卷足
稽。是本案既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繫屬在後,揆諸上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手法 卡片序號 金額 (新臺幣) 彰化地檢署案號 1 吳浩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30日以社群軟體Threads暱稱「Ru」佯稱欲與吳浩筠約見面,惟需先加入LINE ID「00000」、暱稱「Fernando Abushaar」之好友,並依照指示購買點數卡云云。 0000000000000000 4,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27618號 2 張婕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5日以交友軟體XO暱稱「如果呢」佯稱欲與張婕芳見面,惟需保證安全,要求其加入LINE ID「000000」、暱稱「良」之好友,並依照指示購買點數卡云云。 0000000000 3,000元 115年度偵字第16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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