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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DM 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CHDM 2026-06-09 案號:單禁沒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國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
第6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7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總毛重1.58公克),均沒收
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國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
    度毒偵字第635號為不起訴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4包(總毛重1.58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
    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彰化地檢署
    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635號為不起訴確定等情,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上開案件所扣案
  之白色結晶4包(總毛重1.58公克),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他命成分,有欣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
    4年4月25日成分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見毒偵635卷第127頁)
    ,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