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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DM 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2026-05-29)

其他/待認定 CHDM 2026-05-29 案號:單禁沒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芝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定沒
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模擬槍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巫芝君自民國109年3月4日至114年8月2
    6日持有模擬槍1支,且未於公告查禁之日起6個月內向警察
    機關報備,嗣被告因犯罪輕微,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6295號職權不起訴處分,惟扣案模擬槍
    1支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上述一所示行為,涉犯持有模擬槍罪,經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6295號職權不起訴
    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稽。又扣案模擬槍1支,經送鑑定,結果認係屬公告查禁之
    模擬槍一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10月7日北市警保字
    第11431015458號函在卷可稽,核屬違禁物無誤。從而,聲
    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