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DM 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CHDM
2026-06-09
案號:單禁沒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彥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毒偵字第37
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執聲沒字第9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四
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彥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又該案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
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係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另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為被
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
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定。次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檢察官依第253條
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
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
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參。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
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乙情(詳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
載),有附表編號1「鑑定報告」欄所示文件可參,因此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
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並為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等情,已據
被告於警詢時供明在卷(見毒偵字卷第12頁),此部分均應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於
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備 註 1 大麻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4.9790公克 驗餘數量:4.9488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大麻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26日鑑定書(見毒偵字卷第139頁) 彰化地檢署113年度毒保字第8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2 大麻吸食器1個 (略) (略) 彰化地檢署113年度保字第40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3 研磨器1個 (略) (略) 彰化地檢署113年度保字第40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4 捲菸紙1包 (略) (略) 彰化地檢署113年度保字第40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