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違反洗錢防制法(2025-09-30)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2025-09-30 案號:金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3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易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
偵字第1021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蘇易鴻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合計3個以上予他人
使用,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緩刑2年,並應依附件2至10調解筆錄內容履行負擔。另應於民國
116年3月31日前支付公庫新臺幣5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1)。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蘇易鴻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
    由交付、提供3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罪。被告於偵查及本院
    審理時均自白犯行,且無證據足認有犯罪所得,爰依洗錢防
    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輕其刑。
三、法官審酌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
    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
    認知,竟率爾提供多達3個金融帳戶提款卡供不明人士使用
    ,顯然違反常理,情節匪淺,且悉數流入詐欺集團,用以向
    告訴人實施詐欺,故被告之錯誤觀念及行為實應譴責。另考
    量被告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犯後積極與告訴人調解,足認
    態度良好。復衡量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
    女,家裡有父母、胞兄、胞妹,月收入約新臺幣5萬元之家
    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思慮欠周,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
    行,積極與附表二編號1至8、10所示告訴人調解成立,同意
    賠償告訴人等損失(其餘告訴人未到庭),有本院調解筆錄
    9件在卷可按,堪信經此偵審過程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
    ,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4款宣告緩
    刑2年,並命履行主文所示負擔,以啟自新,並資警惕。如
    有違反而情節重大者,本院得撤銷緩刑之宣告,而執行宣告
    刑,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偵查起訴,檢察官李秀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至第3項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
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
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
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
      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附件一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0214號
  被   告 蘇易鴻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里地○路000巷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易鴻基於將3個以上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
    民國113年12月26日13時30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00號統
    一便利超商寶斗門市,將自己名下如附表一所示郵局、國泰
    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款卡3張,以店到店方式寄
    送予「楊廣霄」之詐騙集團成員收受。嗣「楊廣霄」所屬詐
    騙集團成員取得蘇易鴻所提供如附表一所示提款卡3張後,
    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該等方式,向徐莉婷、陳佑軒、李
    庭妤、周美蓮、李婉甄、霸澤昂‧依邦、朱庭誼、紀佩妤、
    蔡佳恩、林俐眉、蔡嘉綺等施用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依
    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嗣其等發覺遭騙,始報警循
    線追查上情。
二、案經徐莉婷、陳佑軒、李庭妤、周美蓮、李婉甄、霸澤昂‧
    依邦、朱庭誼、紀佩妤、蔡佳恩、林俐眉、蔡嘉綺訴由彰化
    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蘇易鴻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固坦承將其如附表一所示帳戶提款卡,以統一商超店到店方式,寄送予「楊廣霄」使用之事實。惟辯稱,伊在IG上參加抽獎活動,對方說伊有中獎,一開始說要將錢匯給伊,後來說轉帳失敗,並表示因為伊的中國信託帳戶沒有開第三方支付,對方要伊將上開帳戶提款卡,要幫伊解鎖第三方支付,且因中獎的錢沒辦法匯到同一個帳戶內,所以要伊提供上開提款卡等語。惟提供金融帳戶及密碼予不相識之人,尚不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有何其他正當理由。是被告所辯顯不足採,其犯嫌應堪認定。 2 告訴人徐莉婷、陳佑軒、李庭妤、周美蓮、李婉甄、霸澤昂‧依邦、朱庭誼、紀佩妤、蔡佳恩、林俐眉、蔡嘉綺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徐莉婷、陳佑軒、李庭妤、周美蓮、李婉甄、霸澤昂‧依邦、朱庭誼、紀佩妤、蔡佳恩、林俐眉、蔡嘉綺等遭騙,並將如附表二所示款項匯至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事實。 3 ①告訴人徐莉婷提出之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前鎮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資料。 告訴人徐莉婷遭騙,並將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款項匯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郵局帳戶之事實。 4 ①告訴人陳佑軒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資料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告訴人陳佑軒遭騙,並將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款項匯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郵局帳戶之事實。 5 ①告訴人李庭妤所提供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資料。 告訴人李庭妤遭騙,並將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款項匯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郵局帳戶之事實。 6 ①告訴人周美蓮所提供之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存摺封面影本。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資料。 告訴人周美蓮遭騙,並將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款項匯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郵局帳戶之事實。 7 ①告訴人李婉甄提出之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宏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資料。 告訴人李婉甄遭騙,並將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款項匯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事實。 8 ①告訴人霸澤昂‧依邦提出之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來義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資料。 告訴人霸澤昂‧依邦遭騙,並將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款項匯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事實。 9 ①告訴人朱庭誼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資料。 告訴人朱庭誼遭騙,並將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款項匯至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事實。 10 ①告訴人紀佩妤提出之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資料。 告訴人紀佩妤遭騙,並將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款項匯至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事實。 11 ①告訴人蔡佳恩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資料。 告訴人蔡佳恩遭騙,並將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款項匯至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事實。 12 ①告訴人林俐眉提出之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資料。 告訴人林俐眉遭騙,並將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款項匯至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事實。 13 ①告訴人蔡嘉綺提出之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資料。 告訴人蔡嘉綺遭騙,並將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款項匯至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事實。 14 被告郵局、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告訴人徐莉婷、陳佑軒、李庭妤、周美蓮、李婉甄、霸澤昂‧依邦、朱庭誼、紀佩妤、蔡佳恩、林俐眉、蔡嘉綺等遭騙,並將如附表二所示款項匯至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故提供
    3個以上帳戶罪嫌。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另涉有詐欺、洗
    錢罪嫌,惟就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可知該帳戶
    為薪轉帳戶,並供日常生活之用,倘被告有意將帳戶提供予
    他人實施詐騙,衡情應不會提供自己現仍使用中之帳戶,俾
    讓警方查獲致遭警示而無法使用,可認被告辯稱其係為領取
    中獎獎金遭詐騙,始提供附表一所示帳戶提款卡等語,尚非
    不可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主觀上已認
    識收受者將會持以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使用,
    應認被告欠缺詐欺、洗錢等故意,惟此部分與前揭起訴部分
    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
    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吳 曉 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 俊 佑
附表一:
編號 金融機構 帳戶 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郵局) 000-00000000000000號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 
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遭騙手法及匯款情形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徐莉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9日0時43分許,假冒買家與告訴人徐莉婷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但無法下單等語,復假冒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轉帳以作認證等語,致告訴人徐莉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9日11時42分許 2萬2,986元 郵局帳戶 2 陳佑軒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8日23時許,假冒買家與告訴人陳佑軒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但無法匯款下單等語,復假冒客服人員,佯稱於網路銀行操作帳戶驗證,才能開通服務等語,致告訴人陳佑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9日11時43分許 4萬9,985元  3 李庭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8日14時30分許,假冒買家與告訴人李庭妤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但無法下標等語,復假冒客服人員,佯稱須網路操作轉帳至指定帳戶以簽署誠信交易保證協議等語,致告訴人李庭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9日11時44分許 2萬1,085元  4 周美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9日11時許,假冒買家與告訴人周美蓮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但無法完成訂購等語,復假冒客服人員,佯稱須進行金流驗證等語,致告訴人周美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9日11時55分許 4萬9,985元  5 李婉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7日22時5分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與告訴人李婉甄聯繫,佯稱有抽中獎金等語,復假冒客服人員,佯稱因第三方支付無法解鎖,須操作手機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告訴人李婉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9日12時2分許 3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6 霸澤昂‧依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9日前某時,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與告訴人霸澤昂‧依邦聯繫,佯稱有抽中獎金等語,復假冒客服人員,佯稱交易失敗,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以認證等語,致告訴人霸澤昂‧依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9日12時47分許 4萬7,123元  7 朱庭誼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9日前某時,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抽獎貼文,俟告訴人朱庭誼瀏覽後與之聯繫,即佯稱有中獎等語,復假冒客服人員,佯稱未開通第三方認證,須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告訴人朱庭誼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9日12時23分許 2萬2,018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8 紀佩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8日某時許,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租屋貼文,俟告訴人紀佩妤瀏覽後與之聯繫,即佯稱要提前看房須先付訂金等語,致告訴人紀佩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9日12時26分許 1萬4,000元  9 蔡佳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9日13時50分許,假冒買家與告訴人蔡佳恩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欲以順豐速運運送等語,復假冒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驗證帳戶等語,致告訴人蔡佳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9日13時11分許 9,999元  10 林俐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9日某時許,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租屋貼文,俟告訴人林俐眉瀏覽後與之聯繫,即佯稱預約看房須先匯款等語,致告訴人林俐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9日13時21分許 2萬元  11 蔡嘉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9日0時許,假冒買家與告訴人蔡嘉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欲以PChome交易等語,復假冒客服人員,佯稱須操作網路銀行以驗證帳戶等語,致告訴人蔡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9日14時22分許 6,028元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