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加重詐欺等(2025-09-26)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5-09-26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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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棕睿
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棕睿犯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10「主文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扣案之古乙君、施翊婷、吳敏綺、曾暐婷、謝盈翎、紀宜娟貸款
申請資料各壹式及iPhone15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1,288,920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吳棕睿(臉書暱稱「吳彥斌」)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
自民國112年7月間某日起,參與徐承佑、張哲瑋、陳燚帆等
人所屬三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欺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
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負
責擔任貸款專員之角色,並為臉書「世臣理財」粉絲專頁的
經營管理者,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吳棕睿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自112年8月2日起,假冒臺灣電力公司人員、「
陳文忠」警官、偵三隊「許隊長」、「王麗蓉」檢察官向楊
莉蓁佯稱:其積欠電費,身分遭冒用,轉接警察單位報案,
假警官「陳文忠」謊稱其涉嫌洗錢案件,「許隊長」稱楊莉
蓁已經確定洗錢,要求楊莉蓁與檢察官聯絡,假檢察官「王
麗蓉」要求楊莉蓁申辦網路銀行,綁定約定帳戶,並告知帳
號、密碼,並以要財產公證為由要求操作帳戶,楊莉蓁因此
陷於錯誤,依指示辦理,致楊莉蓁帳戶內財產幾乎全遭盜轉
一空(此部分吳棕睿不負共同正犯之責;冒用公務員名義詐
欺取財不在吳棕睿認識範圍內)。嗣該自稱「王麗蓉」檢察
官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9日指示楊莉蓁聯繫貸款專員
吳棕睿,吳棕睿即自稱為貸款專員與楊莉蓁聯絡,告知楊莉
蓁其名下2處房產可貸款新臺幣(下同)2,700萬元,其中1
處房產有抵押需先塗銷,使楊莉蓁陷於錯誤,先於113年1月
11日,至臺中市之永豐商業銀行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手續,
吳棕睿並於同日陪同楊莉蓁前往桃園市○○區○○○路000號之龜
山地政事務所,將名下2處不動產抵押予金主林冠宏(代理
人蔡芊樂),楊莉蓁向林冠宏貸得款項2,700萬元後,其中9
00萬元匯入楊莉蓁名下之彰化縣溪州鄉農會帳戶,再由吳棕
睿與李家榮、林冠宏、蔡芊樂等人於113年1月17日前往楊莉
蓁位於彰化縣員林市之住處,將1,800萬元扣除利息1,377,0
00元、手續費810,000元、代書費54,800元等費用共2,241,8
00元後,由吳棕睿與蔡芊樂將所餘15,758,200元現金交付楊
莉蓁,楊莉蓁取得該筆15,758,200元現金後,又與自稱「王
麗蓉」檢察官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絡,並於同日在其住處
依指示將上開15,758,200元款項,全數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
指派前往之車手收取;另於113年1月18日匯至楊莉蓁彰化縣
溪州鄉農會帳戶內之款項900萬元,亦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於113年1月18日至同年1月26日操作楊莉蓁之溪州鄉農會網
路銀行,分別轉匯1,838,015元、1,796,015元、1,851,015
元、1,866,015元、1,525,015元(轉帳金額含手續費)至京
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
團水房徐承佑指揮車手提領或轉匯,以上開方式製造金流斷
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吳棕睿並因此獲得報酬783,
000元。
㈡吳棕睿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在網路上投放不實投資廣告訊息,並自112年10
月10日起,自稱為「恩恩」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古乙君佯稱
:可依指示操作參與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古乙君陷於
錯誤,依指示匯款參與投資(此部分吳棕睿不負共同正犯之
責;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不在吳棕睿認識範
圍內)。嗣該自稱「恩恩」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7
日推薦古乙君聯繫「世臣理財」申辦貸款以無本套利之方式
投資獲利,古乙君遂於112年10月18日起開始與吳棕睿聯繫
,吳棕睿要求古乙君提供基本資料、資金需求等以評估可貸
款項目,「恩恩」於112年10月28日再次推薦古乙君聯繫「
世臣理財」,吳棕睿復於同年10月30日主動詢問古乙君是否
要申辦貸款,然因古乙君另行詢問其他貸款公司,未透過吳
棕睿申辦貸款而未詐騙得逞。
㈢吳棕睿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間,透過IG告知施翊婷有投資賺錢之
管道,並以LINE暱稱「vivi」、「湘菱Ling」、「Oscar」
與施翊婷聯繫,由「湘菱Ling」指示施翊婷登入網站申辦會
員,「Oscar」指示施翊婷操作網站投資,並向施翊婷佯稱
有投資專案可加入,需儲值99萬元等語,致施翊婷陷於錯誤
,於112年9月6日與假幣商面交99萬元購買虛擬貨幣儲值(
此部分吳棕睿不負共同正犯之責)。嗣施翊婷被告知投資操
作失誤虧損需補足,施翊婷資金不足,自稱「湘菱Ling」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9日介紹貸款專員吳棕睿給施翊婷
,要求施翊婷貸款80萬元,施翊婷遂於112年9月10日起開始
與吳棕睿聯繫,後續至同年9月16日吳棕睿均持續與施翊婷
聯絡申辦貸款事宜,然因施翊婷向朋友借錢經朋友告知及再
諮詢友人後驚覺遭詐騙,拒絕透過吳棕睿申辦貸款而未詐騙
得逞。
㈣吳棕睿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25日14時50分許,透過IG私訊告知吳
敏綺有兼職機會,並以LINE暱稱「lena」、「恩恩」與吳敏
綺聯繫,將吳敏綺加入某投資群組,向吳敏綺佯稱:依指示
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參與投資方案可獲利更多等語,致
吳敏綺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詐欺集團指定之網站申請帳號,
並依照詐欺集團指示,於112年10月19日與假幣商面交45萬
元購買虛擬貨幣(此部分吳棕睿不負共同正犯之責)。嗣吳
敏綺被告知投資操作失誤虧損需補足,但吳敏綺已無力入金
,自稱「恩恩」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7日推薦吳敏
綺聯繫「世臣理財」申辦貸款,吳敏綺信以為真於同日與吳
棕睿聯絡,吳棕睿則自112年10月28日至同年11月5日持續與
吳敏綺聯絡申辦貸款事宜,然因吳敏綺認吳棕睿在通話過程
中講話不專業,覺得不可靠,且利率太高,拒絕透過吳棕睿
申貸而未詐騙得逞。
㈤吳棕睿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間,在IG上散布限時動態佯稱操作簡
單輕鬆獲利之不實訊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財不在吳棕睿認識範圍內),並自112年7月6日起,由本案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暱稱「linda」、「曉涵Han」投資
專員、「ACE」執行長與曾暐婷聯繫,向曾暐婷傳送不實投
資平台網址要求曾暐婷下載申辦會員進行操作,並邀約曾暐
婷參與投資方案,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曾暐
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該名自稱「曉涵Han」之詐欺集
團成員並於112年7月間推薦曾暐婷聯繫「世臣理財」申辦貸
款,曾暐婷於112年7月29日與吳棕睿聯絡,吳棕睿則自112
年7月29日至同年9月6日持續與曾暐婷聯絡申辦貸款事宜,
吳棕睿建議曾暐婷以分期購買香奈兒包包之名義向裕富數位
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貸款,使曾暐婷陷於錯誤,同意透過吳棕
睿申辦貸款10萬元,扣除7%帳管費、10%手續費,曾暐婷實
際上只拿到83,000元,且數日內本案詐欺集團即指派車手將
該筆83,000元款項取走,以上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
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吳棕睿並因此獲得報酬13,250元。
㈥吳棕睿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於112年7月間,在IG上散布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之
不實訊息,謝盈翎瀏覽訊息後,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聯
繫,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慫恿謝盈翎投資虛擬貨幣,使
謝盈翎陷於錯誤,於112年7月13日依詐欺集團指示與假幣商
面交30萬元購買虛擬貨幣支付至指定之電子錢包地址(此部
分吳棕睿不負共同正犯之責;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
欺取財不在吳棕睿認識範圍內)。嗣謝盈翎被告知投資操作
失誤虧損需再補90萬元,自稱「恩恩」之詐欺集團成員傳送
吳棕睿的LINE ID要求謝盈翎透過吳棕睿代辦貸款,謝盈翎
信以為真與吳棕睿聯絡,吳棕睿則自112年7月13日起持續與
謝盈翎聯絡申辦貸款事宜,在交談過程中謝盈翎發現吳棕睿
知道其在投資平台有虧損需借款,且吳棕睿與「恩恩」一直
催促謝盈翎貸款,謝盈翎驚覺有異察覺受騙,始未透過吳棕
睿申辦貸款而未詐騙得逞。
㈦吳棕睿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2月7日9時18分許,假冒健保署人員、
「陳明文」警察、「黃士元」檢察官向林敬喻佯稱:資料遭
人盜用領取補助金,要協助其轉介至警察局報案,假警察「
陳明文」告知其涉嫌非法機制,要對其做筆錄,並將電話轉
給假檢察官「黃士元」要求其配合金管會調查,匯錢到指定
帳戶,使林敬喻陷於錯誤,自112年12月7日起陸續匯款至對
方指定之帳戶(此部分吳棕睿不負共同正犯之責;冒用公務
員名義詐欺取財不在吳棕睿認識範圍內)。嗣假警察「陳明
文」復向林敬喻佯稱:要調查名下所有資產,要求林敬喻將
房子抵押借款後交付款項等語,「陳明文」並於112年12月1
3日提供「世臣理財」聯絡資料予林敬喻,指示林敬喻與「
世臣理財」聯絡申辦貸款,林敬喻不疑有他與吳棕睿聯繫,
吳棕睿則自112年12月13日起,與林敬喻聯絡辦理抵押貸款
,告知林敬喻可貸款金額為240萬元,使林敬喻陷於錯誤,
於112年12月18日與吳棕睿、蔡芊樂、代書路世安至新北市
中和地政事務所,將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予金主林冠宏(代
理人蔡芊樂),林敬喻於112年12月27日取得向林冠宏貸得
之款項240萬元後,扣除利息144,000元、手續費168,000元
及代書費28,500元共340,500元,實際取得2,059,500元,並
於同日隨即依指示,在新北市○○區○○○道000號,將其中959,
000元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指派前往之車手收取,貸得款項
中110萬元復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或
購買點數,以上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
去向,吳棕睿並因此獲得報酬129,600元。
㈧吳棕睿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間,假冒檢察官向李懿秀佯稱:其涉
及詐欺案件,需要交付現金等語,致李懿秀陷於錯誤,於11
2年10月18日至同年11月15日依指示面交款項共236萬元予本
案詐欺集團之車手(此部分吳棕睿不負共同正犯之責;冒用
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不在吳棕睿認識範圍內)。嗣本案詐欺
集團得知李懿秀有房產,遂由假冒主任檢察官之詐欺集團成
員向李懿秀謊稱有在調查「世臣理財」這家公司,指定要李
懿秀拿房子去向這家公司抵押借款,使李懿秀信以為真,於
112年12月18日主動聯繫吳棕睿欲將名下不動產辦理抵押貸
款,吳棕睿則向李懿秀表示:你的案件以後由我來承接等語
,要李懿秀以後直接找他辦理,然因李懿秀找不到不動產所
有權狀,假冒檢察官之詐欺集團成員獲知後,便責罵李懿秀
,且嚇稱要派人抓李懿秀,李懿秀因恐懼而聯絡友人求助,
始知被騙,吳棕睿與其所屬詐欺集團就此部分始未得逞。
㈨吳棕睿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冒用公務員名
義詐欺取財不在吳棕睿認識範圍內),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於112年12月中旬,假冒高雄警察單位小隊長,向簡麗
華佯稱:其涉嫌犯罪,現在是詐騙人頭帳戶云云,嗣又轉接
給假冒臺北地檢署「黃敏昌」檢察官之詐欺集團成員,續對
簡麗華佯稱:最近偵辦老鼠會案件,被害人金流有進到簡麗
華戶頭,約60幾萬元,要由簡麗華償還云云,因簡麗華跟對
方說她根本沒有錢,對方就說沒有錢就要被抓去關云云。之
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詢問簡麗華有無房產,並要求簡麗
華申請房貸,佯稱:錢下來後會送金管會驗收,如果沒有問
題就會再還給簡麗華云云。嗣由假冒檢察官之詐欺集團成員
指示簡麗華聯繫吳棕睿,而吳棕睿則向簡麗華佯稱可代辦抵
押貸款,使簡麗華陷於錯誤,於113年1月9日透過吳棕睿向
林冠宏(代理人蔡芊樂)貸款575萬元,並於113年1月11日
與吳棕睿、蔡芊樂及代書相約前往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
將其名下1處不動產抵押予給林冠宏,吳棕睿於同日告知簡
麗華575萬元貸款已經通過,於112年1月12日會有175萬元匯
入簡麗華名下之郵局帳戶,剩餘款項會以現金交付。後於11
3年1月12日15時許,吳棕睿與蔡芊藥共同前往桃園市○○區○○
○路000○0號統一超商門市前,現金部分扣除利息345,000元
、手續費402,500元、代書費34,000元等費用後,在車上將
餘款3,218,500元交付予簡麗華,惟簡麗華於同日15時30分
許,即在桃園市八德區忠勇七街、東勇一路口,將上開現金
款項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指派前往之車手收取,並交付簡麗
華名下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
持簡麗華該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將匯至該帳戶內之款
項175萬元全數提領,以上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
犯罪所得之去向,吳棕睿並因此獲得報酬310,500元。
㈩吳棕睿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於112年7月底,在IG上散布佯稱可教投資賺錢之
不實訊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不在吳棕睿
認識範圍內),紀宜娟瀏覽該訊息後不疑有他,與對方聯繫
,對方即以LINE暱稱「Belle」、「陳妮Nia」(即陳燚帆,
陳燚帆聽從張哲瑋指示)向紀宜娟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
利,投資金額越高可以獲利越高等語,並要求紀宜娟下載不
實之投資APP,「陳妮Nia」並介紹紀宜娟向「世臣理財」之
吳棕睿接洽貸款投資,紀宜娟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依指示辦
理,並於112年9月間與吳棕睿聯絡,透過吳棕睿為代辦「勞
保貸」及「機車貸」貸款,而由吳棕睿為紀宜娟向金主林冠
宏借貸高利率之「勞保貸」25萬元,扣除貸款相關費用後,
於112年9月8日實際撥款179,000元,及向裕富數位資融股份
有限公司借貸「機車貸」35萬元,須扣除代辦費用55,000元
,嗣紀宜娟取得上開貸款後,於112年9月13日依「陳妮Nia
」指示與假幣商面交47萬元購買虛擬貨幣支付至指定電子錢
包帳戶,以上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
向,吳棕睿並因此獲得報酬52,570元。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法律有規定者,即包括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5所規定
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之例外情形。故如欲採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言詞為證據時,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之例外情形
,方得認其審判外之陳述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
字第94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證人陳燚帆、徐承佑於警
詢時所製作之筆錄,及證人陳燚帆於本院審理時所稱聽聞自
張哲瑋告知之陳述部分,均係被告吳棕睿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屬傳聞證據,且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上開筆錄表示
不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204頁準
備程序筆錄、卷二第274頁審判筆錄),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
59條之2、第159條之3所規定例外得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不得作為本案證明被告有罪之依
據。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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