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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DM 毀棄損壞(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CHDM 2026-06-08 案號:易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5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仁傑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5
3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仁傑於民國115年1月15日17時許,於
    彰化縣○○鄉○○村○○路00巷00號旁,基於毀損之犯意,持石頭
    丟擲告訴人許蓁樺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之前、後擋風玻璃,致該車前、後擋風玻璃破裂而不堪使用
    ,足生損害於告訴人許蓁樺。因認被告蔡仁傑所為,涉犯刑
    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
    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蔡仁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354條
    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許蓁樺以其已與被告蔡仁傑達成和解而具狀撤回告訴,有刑
    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35頁),
    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曹志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