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CHDM 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2026-05-29)

其他/待認定 CHDM 2026-05-29 案號:單禁沒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正浩



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定沒收違禁
物(115年度執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即米白色粉末伍包(驗餘淨重合計陸點捌
貳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即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合計壹
點柒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毒偵字
    第892號被告賴正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即米白色粉末5包(驗餘淨重合計6.82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即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合計1.72公
    克)均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即113年度毒偵字第
    892號等案件,嗣因被告通緝後緝獲而改分114年度毒偵緝字
    第241號等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被評定為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8月25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41號等不起訴處分
    確定一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
    卷可稽。
 ㈡扣案米白色粉末5包、白色粉末1包,經送鑑定,鑑驗結果認
    為: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米白色粉末5包驗餘淨
    重6.82公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1.72公克等節,有法務
    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存卷可考,足認扣案物均含
    有上述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均屬違禁物無訛。且本案盛
    裝毒品之包裝袋,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均有極微量之毒品
    殘留(法務部調查局以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
    號函釋參照),是應整體視為扣案毒品。從而,扣案米白色
    粉末5包、白色粉末1包均屬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
    銷燬(經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失其違禁物之性質,毋庸宣告
    沒收)。
 ㈢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