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DM 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2026-05-29)
其他/待認定
CHDM
2026-05-29
案號:單禁沒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正浩
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定沒收違禁
物(115年度執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即米白色粉末伍包(驗餘淨重合計陸點捌
貳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即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合計壹
點柒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毒偵字
第892號被告賴正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即米白色粉末5包(驗餘淨重合計6.82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即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合計1.72公
克)均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即113年度毒偵字第
892號等案件,嗣因被告通緝後緝獲而改分114年度毒偵緝字
第241號等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被評定為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8月25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41號等不起訴處分
確定一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
卷可稽。
㈡扣案米白色粉末5包、白色粉末1包,經送鑑定,鑑驗結果認
為: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米白色粉末5包驗餘淨
重6.82公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1.72公克等節,有法務
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存卷可考,足認扣案物均含
有上述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均屬違禁物無訛。且本案盛
裝毒品之包裝袋,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均有極微量之毒品
殘留(法務部調查局以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
號函釋參照),是應整體視為扣案毒品。從而,扣案米白色
粉末5包、白色粉末1包均屬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
銷燬(經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失其違禁物之性質,毋庸宣告
沒收)。
㈢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