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DM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CHDM
2026-06-09
案號: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原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安
選任辯護人 張仕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5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安(下稱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判決判處罪
刑在案,判決並於115年4月10日寄存送達被告指定送達址(
新竹縣○○鄉○○路000號2樓),被告雖於合法上訴期間提起上
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後至今
,均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命被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
未補正,即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