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違反洗錢防制法(2025-11-28)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5-11-28
案號: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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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易字第1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浿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
偵字第8160、200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浿婷明知個人金融機構帳戶為高度隱私
之個人資料,任何人不得將自己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提
供予他人使用,仍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之犯
意,分別於民國113年11月初某日時許、113年11月13日21時48
分許、113年11月16日21時38分許、113年11月20日某時許,將
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在屏東縣屏東市某址之統一超商
,以賣貨便方式,寄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
張雲霞」之人使用,並以LINE告知密碼。嗣「張雲霞」取得
本案帳戶後,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
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手法詐騙附表二所示之
蘇愛善、蔡智喨、楊靜惠、姜宗志,致蘇愛善、蔡智喨、楊
靜惠、姜宗志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附表
二所示之帳戶,隨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
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因認被告涉洗錢
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提供合計3個以上帳
戶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
法院審判;又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8條、第303條第7款
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避免對同一被告之同一犯罪事
實,實體法上祇有一個刑罰權,再受重複裁判,有違一事不
再理之原則。而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
相同者,包括事實上一罪,及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如
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等
屬之),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審判之事實範圍
,應以起訴之事實為範圍,惟因國家對同一案件僅有一個刑
罰權,在訴訟法上為一個審判客體,就其全部(含一部及他
部)事實,自應合一審判,不得割裂為數個訴訟客體;是以
此類同一案件之追訴、審判,應適用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
分及上訴不可分諸原則,且就犯罪事實之一部有管轄權者,
對其全部亦均有管轄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207號
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同一案件,係指同一被告被訴
之犯罪事實係屬同一者而言,如其被訴之犯罪事實同一,不
因先後所主張之罪名不同,遂謂非同一案件(最高法院84年
度台上字第35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可能作為詐欺取財之工
具,用以收受及提領詐欺所得財物,且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
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不違背
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犯意,先於11
3年11月10日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達仁
門市,將其名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以交貨便
方式,寄交予「撥款專員陳經理」使用;復於同年月13日某
時許,在上址,將其父親張宏瑋名下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陳郁婷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不詳友人
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以交貨便方式,
寄交予「撥款專員陳經理」使用。嗣「撥款專員陳經理」及
其所屬取得詐欺集團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向林芷伃佯稱
:在社群軟體Instagram中獎,因需開通收款功能,故需轉
帳1筆款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16日14時46分
匯款新臺幣(下同)31,027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旋即遭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
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之事實
(下稱前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9月5
日以114年度偵字第3246號提起公訴,於114年9月24日繫屬
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案號起訴書
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頁、第23至26頁)。依前案及本案起
訴書犯罪事實之記載,被告於前案、本案均係因為提供4個
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而涉案,本案被告被訴無正當理由提供
之帳戶分別為被告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張宏瑋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黃
紀融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陳郁婷名
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
碼。依被告於警詢、本院審理時所供述:我因急需用錢,於
抖音看到有人提供借貸服務,對方暱稱為「張素雲」,對方
稱要把提款卡寄給對方才能把錢匯入我的帳戶,我就將我的
中華郵政帳戶提款卡寄給對方,結果寄出3天就成了警示帳
戶,對方稱他處理,他說我的帳戶有限額,要我再寄3張提
款卡給他,我便又寄出2張中國信託銀行及1張合作金庫銀行
的提款卡給對方,我總共交付4張帳戶。…起訴書所載這4個
帳戶都是提供給「張素雲」,對方說要4張才能辦理貸款,
我就想辦法拿到4張提款卡之後,依照對方的指示寄出去,
對方說我只要先有1張提款卡就先寄給他1張,所以才會分次
寄送等語(偵8160號卷第21至22頁、本院卷第52頁),被告
提供之帳戶共計4個,可認前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所指不詳友
人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金融卡含密碼,應係黃紀融名下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
,是被告於前案與本案被起訴提供的4個金融機構帳戶提款
卡及密碼應為相同的4個帳戶,雖前案與本案之被害人不同
,但仍屬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個人法益之想像競合犯,本案
起訴被告之犯罪事實,核與前案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屬同一案件,檢察官應不得就本案犯行再重行起訴
。至前案起訴書認被告所犯罪名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
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本案起訴書則認被
告所犯罪名為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提
供3個以上帳戶罪,先後主張之罪名縱有不同,仍不影響前
案、本案所起訴犯罪事實同一之認定。而檢察官就被告本案
犯行提起公訴,係於114年10月7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114年10月7日彰檢名亮114偵8160字第114905435
1號函上之本院收案章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前案則
係於114年9月24日繫屬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本案既繫屬在
後,依前揭說明,應由繫屬在先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審判,
本院為不得審判之法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之規
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提起公訴,檢察官鄭文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附表一:
編號 金融機構 所有人 帳戶 1 中華郵政 張浿婷 000-00000000000000號 2 合作金庫銀行 張宏瑋 000-0000000000000號 3 中國信託銀行 黃紀融 000-000000000000號 4 中國信託銀行 陳郁婷 000-000000000000號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受騙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蘇愛善 蘇愛善於113年11月12日6時18分許以IG參加抽獎活動,詐欺集團即向其誆稱中獎,捐款給公益團體還能再抽獎云云,復假冒客服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才可領獎云云,致蘇愛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3日 14時31分許 49,985元 中華郵政帳戶 113年11月13日 14時45分許 15,028元 2 蔡智喨 詐欺集團於IG刊登抽獎廣告,適蔡智喨於113年11月11日5時11分許瀏覽後參與活動,詐欺集團即向其誆稱中獎,捐款還可再抽獎云云,復假冒客服佯稱轉帳失敗,須依指示轉帳解除風控云云,致蔡智喨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3日 14時38分許 49,985元 中華郵政帳戶 3 楊靜惠 詐欺集團於IG刊登抽獎廣告,適楊靜惠於113年11月10日2時許瀏覽後參與活動,即向其誆稱中獎,捐款還可再抽獎云云,復假冒客服佯稱須依指示使用網銀驗證操作才能開啟第三方會款資格云云,致楊靜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3日 14時33分許 29,985元 中華郵政帳戶 4 姜宗志 詐騙集團成員於臉書上佯為假買家,並提供虛偽之黑貓宅急便連結做金流認證,要求姜宗志登入網銀,致楊靜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2日 14時37分許 120,557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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