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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 請求損害賠償(2025-11-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2025-11-24 案號:重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粘肇恩


被      告  許皖柔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46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等語。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9
    4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
    事訴訟應予駁回。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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