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2026-01-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6-01-29
案號: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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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勤義
選任辯護人 鄭堯駿律師
被 告 葉冠祁
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律師
被 告 陳勁堯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黃證中律師
被 告 蔡儀勳
選任辯護人 葉耀中律師
被 告 陳國豪
選任辯護人 陳旻源律師
林柏宏律師
梁堯銘律師
被 告 黃國烜
選任辯護人 呂理銘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軍偵字第99號、114年度軍偵字第41號、第42號)及移送併
辦(114年度軍偵字第53、86、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許勤義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褫奪公權及沒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
二、葉冠祁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褫奪公權及沒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褫奪公權伍年。
三、陳勁堯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褫奪公權及沒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四、蔡儀勳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褫奪公權及沒
收)。
五、陳國豪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褫奪公權及沒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六、黃國烜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褫奪公權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七、葉冠祁、陳勁堯被訴附表一之一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本案人員之身分及職務:
㈠葉冠祁(原名葉志雄)於民國107年9月1日起在空軍第三戰術
戰鬥機聯隊(駐地為臺中清泉崗機場,下稱:三聯隊)擔任
中校後勤科長及噪音補助小組成員,嗣後因考取三聯隊修補
大隊場站中隊地裝分隊雇二等飛機修理員,而於109年6月1
日自後勤科長退伍,並回任前述三聯隊單位擔任雇員(飛機
修理員),並兼任後勤科噪音補助小組成員。111年間經時
任三聯隊後勤科長之許勤義指示,協助辦理「空軍第三戰術
戰鬥機聯隊國有不動產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租案」(標
案案號:EO112A001,下稱三聯隊光電標租A案)。
㈡陳勁堯於111年5月間在三聯隊升任士官長,擔任後勤科環境
污染檢驗士及噪音補助小組主要承辦人,負責綜理民眾申請
、審核、發放航空噪音補助及辦理噪音補助人力外包採購案
等事宜。111年8月間經許勤義指示為辦理三聯隊光電標租A
案之實際承辦人,與葉冠祁共同處理三聯隊光電標租A案。
㈢許勤義(原名許敬信)於111年1月16日起在三聯隊後勤科擔
任中校科長,綜整三聯隊後勤科所有業務。其後因考取三聯
隊第三修護補給大隊補給中隊雇二等裝備修護員,於111年1
2月28日自後勤科長退伍,並回任三聯隊擔任雇員(裝備修
護員),負責氣體製造作業。
㈣蔡儀勳於111年3月16日擔任三聯隊後勤科上尉飛機修護官,1
12年7月起代理上尉基地勤務官業務至113年1月間,112年9
月16日調職同單位上尉後勤參謀官,112年10月1日晉升為少
校後勤參謀官。其於112年7月間經時任三聯隊後勤科長蔣玉
泉指派為「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國有不動產設置太陽光
電發電設備標租案」(標案案號:EO112A002,下稱三聯隊光
電標租B案)之承辦人員,負責辦理標案公開徵求、現場勘
查、招標、評選、決標、簽約及公證等相關工作。
㈤陳國豪係允陽土地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允陽公司)負責人及
朗園綠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朗園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
個人光電開發業者,俗稱「中人」(仲介)。
㈥黃國烜於111年間係威旭綠能有限公司(下稱:威旭公司)暨
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全公司)之負責人,復為
順天能源有限公司(下稱順天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係太陽
能光電統包廠商(又稱EPC,即Engineering【設計】、Proc
urement【採購】、Construction【施工】之簡稱,即實際
上從事太陽能發電設備之搭建、維護之廠商,下稱EPC)。
二、三聯隊光電標租A案
㈠三聯隊於111年間,擬標租該單位在臺中清泉崗機場之駐地閒
置空間,以供設置太陽能光電設備,藉此取得售電回饋金,
活化駐地建物屋頂及閒置土地之利用(即三聯隊光電標租A
案),並擬比照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公開
徵求廠商提供資料。時任三聯隊後勤科長之許勤義,先前已
與該科基地勤務官林儀婷有承辦光電標租案之經驗,然因林
儀婷表示公務過載已無力承接該案,許勤義遂於111年8月間
指示任職後勤科之陳勁堯實際承辦三聯隊光電標租A案,並
請其老同學即任職於三聯隊修補大隊場站中隊地裝分隊之葉
冠祁協助。葉冠祁、陳勁堯明知國防部所屬單位辦理公用不
動產之公開標租,應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4點第2項
規定,參照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招標及決標程序辦理,須遵守
政府採購法第6條「機關辦理採購,應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
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同法
第37條「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之招標
及決標程序辦理,並遵守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頒採購人員倫
理準則及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之相關規範,詎因覬覦近年
綠能產業利潤豐厚而認有利可圖。葉冠祁回任三聯隊雇員之
職務範圍本為飛機修理,尚依內部簽核而擴及噪音補助業務
,但其既非任職後勤科而無從依許勤義之指示而擴張其法定
職務範圍,竟與經許勤義交辦該光電標租案之陳勁堯,企圖
利用渠等規劃、審核或監督三聯隊清泉崗基地內公用土地、
空間使用方式等職權及承辦上開標租案之機會,共同基於對
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及其他不正利益之
犯意聯絡,找上允陽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國豪,告知前述光電
標租A案之訊息,陳國豪聽聞後認有利可圖,認為透過三聯
隊內部人員提供軍方內部所需回饋項目,應可讓特定之EPC
取得該標租案,並可在三聯隊公開徵求廠商前,邀請各家EP
C競價以收取高額開發費,遂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
,期約、交付賄賂及其他不正利益之犯意,接續為下列行為
,而葉冠祁、陳勁堯則接續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
⒈陳國豪於111年9月5日間,自其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
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國豪高雄銀行帳戶)提領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再於同年9月至10月間某日,在允陽公司
交付第一筆50萬元現金賄款給葉冠祁(至於第二筆50萬元則
於下述㈥⒊交付,詳後述),葉冠祁再轉交其中30萬元現金賄
款給陳勁堯。陳勁堯為掩人耳目,即於附表二、附表三所示
之時間、地點,以分批、分散地點存款之方式,將其中19萬
4000元存入其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金融帳戶,餘款則做為
生活費使用。
⒉曜昇綠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曜昇公司)原經陳國豪管道欲
探知三聯隊光電標租A案,其後另覓管道聯繫被告許勤義,
然曜昇公司人員於111年9月23日12時許抵達清泉崗營區後,
即遭許勤義婉拒入營。陳國豪於同日17時許,遂邀葉冠祁、
陳勁堯至臺中市南屯區之○○○○汽車旅館,參與有女陪侍之飲
宴,葉冠祁、陳勁堯各接受價值9400元之不正利益(即開房
費用6000元,飲宴費用5000元,3位傳播妹陪侍費用3萬6000
元,共4萬7000元;經按出席人數5人平均計算並四捨五入,
葉冠祁與陳勁堯此次分別接受價值9400元之不正利益)。
㈡葉冠祁、陳勁堯其後於111年10月3日要約許勤義一同與陳國
豪飲宴,許勤義已知陳國豪於地方上有特殊背景,明知此等
要約顯非正常公務往來或合於社會禮俗之應酬,且有前述曜
昇公司欲於公告標租前即私下先入營場勘之事,可知葉冠祁
、陳勁堯在本次三聯隊光電標租A案未循先前標租方式進行
而顯有疑義,竟加入葉冠祁、陳勁堯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之
行為,收受其他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葉冠祁、陳勁堯則為
接續之犯意聯絡),在葉冠祁、陳勁堯陪同下,接受陳國豪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平價活海鮮料理餐廳(下
稱○○○海鮮餐廳)有女陪侍之飲宴,席間亦有陳國豪之小弟2
位一同出席,而受價值9667元之不正利益(飲宴費用1萬元
,4位傳播妹費用共4萬8000元,合計5萬8000元,經按出席
人數6人平均計算並四捨五入,因此許勤義、葉冠祁與陳勁
堯各接受價值9667元之不正利益);飲宴後,葉冠祁、許勤
義、陳勁堯再隨陳國豪返回允陽公司。前述期間,葉冠祁、
許勤義、陳勁堯並與陳國豪討論三聯隊光電標租A案之相關
情形。
㈢陳國豪為從EPC索取更高額之開發費,並遂行其期約或交付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予許勤義、葉冠祁、陳勁堯之目的,遂
對外散布三聯隊光電標租A案即將開辦之消息,因而吸引前
述曜昇公司、黃國烜之威旭公司、游國周之高光綠能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高光公司)等多家EPC前來與陳國豪接洽。陳
國豪則於此段時間與葉冠祁期約,待光電標租案完成設置後
,葉冠祁等軍方人員可獲得2500萬元之賄賂,再由葉冠祁等
軍方人員自行分配。葉冠祁遂於111年10月底某日,在許勤
義之三聯隊後勤科辧公室,告知陳國豪會找EPC廠商承做三
聯隊光電標租A案,如果成功取得該標租案,許勤義將可獲
得200萬元等情,許勤義對此未為任何拒絕或通報行為,而
與葉冠祁、陳勁堯默示達成此期約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聯絡
。
㈣嗣於111年10月28日,威旭公司負責人黃國烜、高光公司負責
人游國周(檢察官認無犯意,不在起訴範圍)先後分別進入
允陽公司與陳國豪進行「競價」,最後由黃國烜代表的威旭
公司以願意給付高達2億元而勝出,並由黃國烜與陳國豪基
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期約、交付賄賂及其他不正利
益之犯意聯絡,達成其中1億元係威旭公司給付給陳國豪,
再由陳國豪自前述金額中負責行賄許勤義、葉冠祁、陳勁堯
等人之合意,另1億元則係威旭公司用以作為提供給軍方合
法之回饋項目。葉冠祁、陳勁堯隨後知悉陳國豪屬意黃國烜
之威旭公司擔任三聯隊光電標租A案之EPC後,遂告知黃國烜
該案將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可藉由渠等實際擔任該案承辦
人之機會,得到獲取標租案之優勢。黃國烜因此於當日(10
月28日),與陳國豪簽立未填載開發費金額的開發合約草約
。
㈤嗣於同年11月1日12時30分許,黃國烜至允陽公司與陳國豪會
晤,再至律師事務所認證威旭公司與允陽公司簽訂價額1億
元之開發費合約。同日15時31分,陳勁堯及葉冠祁攜帶三聯
隊於111年辦理之前案即「國有公用不動產設置太陽光電發
電設備標租案(案號:EO110A002)」(該標租案係於111年5
月9日辦理決標,與本件起訴內容無關)之歷史合約資料至
允陽公司,交由黃國烜審閱,作為黃國烜投標三聯隊光電標
租A案之參考。其後於111年11月3日,葉冠祁再請許勤義藉
其科長職務之便放行,許勤義因已知悉葉冠祁、陳勁堯、陳
國豪欲使特定EPC得到三聯隊光電標租A案,復有前述收受賄
賂之合意,遂使葉冠祁得以未經申請即駕駛私車搭載黃國烜
進入清泉崗營區場勘。惟黃國烜經現勘、評估計算後,唯恐
不敷成本而萌生退意,但陳國豪要求黃國烜如中斷合作需立
即補足1000萬元的簽約金,如堅持違約須另賠償5000萬元之
「違約金」,黃國烜因畏懼陳國豪之勢力及背景,只得同意
繼續履約,且由陳國豪與黃國烜簽訂新版價額1億3千萬元開
發合約以延續合作關係。而黃國烜雖知悉所交付予陳國豪之
款項將可能部分用在交付三聯隊相關人員賄賂或不正利益,
仍交付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錢共5000萬元予陳國豪,供陳國豪
作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予三聯隊相關人員之用。
㈥陳國豪為能順利使黃國烜獲得三聯隊光電標租A案,即與黃國
烜接續基於前述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期約、交付賄賂
及其他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而接續為下述之交付賄賂或不
正利益之行為:
⒈陳國豪於111年11月8日當日(即黃國烜交付附表3編號1款項
之日),在允陽公司安排葉冠祁、陳勁堯及身分不詳之小弟
數人,接受有女陪侍飲宴等價值8200元之不正利益(飲宴費
用5000元,3位傳播妹陪侍費用共3萬6000元,合計4萬1000
元;按出席人數5人平均計算,此次葉冠祁與陳勁堯各接受
價值8200元之不正利益)。
⒉於111年11月14日,陳國豪再安排身分不詳之小弟數人及葉冠
祁、陳勁堯至○○○○,各接受有女陪侍飲宴等價值9400元之不
正利益(汽車旅館開房費用6000元,飲宴費用5000元,3位
傳播妹陪侍費用共3萬6000元,合計4萬7000元;按出席人數
5人平均計算,此次葉冠祁與陳勁堯各接受價值9400元之不
正利益)。
⒊陳國豪於111年11月19日16時41分(該日即黃國烜交付附表3
編號3款項之日),在允陽公司交付第二筆50萬元之現金賄
款予葉冠祁。同日晚間,陳國豪招待其旗下身分不詳之小弟
及葉冠祁、陳勁堯及至○○○○,各接受有女陪侍飲宴等價值94
00元之不正利益(汽車旅館開房費用6000元,飲宴費用5000
元,3位傳播妹陪侍費用3萬6000元,共4萬7000元;按出席
人數5人平均計算並四捨五入,此次葉冠祁與陳勁堯各接受
價值9400元之不正利益)。
⒋111年11月25日,國防部收到檢舉電子信函,指稱葉冠祁、陳勁
堯與允陽公司陳國豪過從甚密,欲從工程標案及太陽能光電標
案取得賄款。空軍司令部於111年12月1日發交三聯隊後勤科調
查檢舉案件,許勤義與葉冠祁經討論以掩飾犯行後,決定於調
查報告中僅提及葉冠祁與陳勁堯係因噪音補助宣傳活動及迎神
安座活動認識陳國豪,允陽公司近3年沒有承攬三聯隊的採購
案等語搪塞,並由葉冠祁繕打空軍司令部處理國防部檢舉案件
回報表初稿交給許勤義,許勤義再將稿本交給不知情之時任工
程參謀官李宜杰,並指示李宜杰逕行核章上陳,最終由不知情
之三聯隊聯隊長吳杏先核章決行後回傳空軍司令部,草率結束
該檢舉案件。葉冠祁、陳勁堯因檢舉案件輕易平息,竟仍於11
1年12月1日下午,先赴允陽公司與陳國豪會晤,再於同日晚間
接受陳國豪安排身分不詳之小弟、黃國烜參與有女陪侍之飲宴
。葉冠祁、陳勁堯各接受價值9400元之不正利益(汽車旅館開
房費用6000元,飲宴費用5000元,3位傳播妹陪侍費用共3萬60
00元,合計4萬7000元;按出席人數5人平均計算並四捨五入,
此次葉冠祁與陳勁堯各接受價值9400元之不正利益),陳國豪
並於○○○○分別交付崑崙手錶1支給葉冠祁、勞力士手錶1支給陳
勁堯(手錶價值各約25萬元)。
⒌111年12月初,許勤義因葉冠祁、陳勁堯前遭檢舉,為掩人耳
目,另指示李宜杰補辦三聯隊光電標租A案徵求廠商提供資
料,並於同年12月7日上網公告公開徵求廠商提供該標租案
可行性評估資料(公告期間:111年12月7日至12月13日),
由李宜杰掛名擔任聯絡人,惟實際仍由葉冠祁、陳勁堯辦理
標租案。陳國豪與葉冠祁、陳勁堯得知三聯隊光電標租A案
已上網公告徵求廠商提供資料,認值得大肆慶祝,遂於同日
(12月7日)20時許,由黃國烜、陳國豪招待葉冠祁、陳勁
堯至位在臺北市松山區、有女陪侍及提供性交易服務之「00
0○○○○會館」飲宴;同日23時許,陳勁堯、葉冠祁偕女陪侍
離開「000○○○○會館」,進入○○商旅○○館房間進行性交,陳
勁堯、葉冠祁因而各接受價值4萬2414元之女陪侍飲宴及性
招待(黃國烜於101會館消費及支出性交易費用共24萬6000
元;按出席人數6人平均計算並四捨五入,此次葉冠祁與陳
勁堯各接受價值4萬2414元之不正利益)。
⒍嗣許勤義、陳勁堯及葉冠祁著手辦理三聯隊光電標租A案上網
公告之際,空軍司令部軍督組人員於111年12月15日因前開
檢舉事件發酵,針對三聯隊光電標租A案進行內部調查,陳
勁堯及葉冠祁即被下令不得再接觸三聯隊光電標租A案,三
聯隊即已實質中止該案之進行。嗣空軍司令部亦於111年12
月21日,下令三聯隊暫緩設置光電標租A案。許勤義亦於111
年12月28日自後勤科長退伍,再回任三聯隊擔任雇員。
三、三聯隊光電標租B案
㈠三聯隊光電標租A案經中止後,陳國豪、黃國烜仍欲獲得原先
期盼之利益,陳國豪遂透過葉冠祁、許勤義介紹之軍中人脈
,重啟三聯隊光電標租案。重啟後,由時任三聯隊後勤科長
蔣玉泉於112年7月間,指派蔡儀勳擔任承辦人,並於同年8
月17日上網辦理三聯隊光電標租B案(標案案號:EO120A002
)之公開徵求作業。陳國豪、黃國烜認為可透過蔡儀勳而順
利取得三聯隊光電標租B案,復得知蔡儀勳係許勤義之昔日
部屬,向來聽從許勤義之指示,遂另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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