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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消費款(2026-04-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0 案號:橋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補字第37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邵雅爵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86,613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84,746元 利息 75,784元 114年11月8日 115年1月6日 14.99% 1,867.4元       1,867.4元 合計      86,6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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