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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借款(2026-04-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2 案號:橋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補字第15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易宗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362元,應繳裁判費
    3,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8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婉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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