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4-17)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7
案號:橋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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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小字第61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謝采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其申辦分期付款買賣,現仍積欠新
臺幣(下同)79,137元未清償,為此依分期付款買賣、債權讓
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住所地於原告起訴前之
民國114年9月11日即自高雄市○○區○○○路000號遷入臺南市安
平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遷徙紀錄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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