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4-30)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4-30
案號:橋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26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 告 胡瑞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871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