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EV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6-11)
消費/小額
CDEV
2026-06-11
案號:橋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216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吳峰任
被 告 潘炳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定(114年度北小字第5031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5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665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1個月當
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6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700元,最
高連續收取3期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665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