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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17)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7 案號:橋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小字第19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蔡濱妃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濱妃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小額訴訟程序,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
    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否則即駁回其訴,
    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1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
    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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