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4-21)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1 案號:橋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小字第16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黃邑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7條
    、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雖於起訴狀列載被
    告之住居地為高雄市○○區○○○街00號,惟經本院依址為送達
    後,遭郵務機構以應受送達人未受領且現住居民不允許黏貼
    送達通知為由退件乙情,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
    21至23頁),則被告是否確居住於該址等節,難以斷明;又
    被告於訴訟繫屬前即設籍於新北市新莊區,有被告之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見限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