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4-21)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1
案號:橋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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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小字第16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黃邑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7條
、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雖於起訴狀列載被
告之住居地為高雄市○○區○○○街00號,惟經本院依址為送達
後,遭郵務機構以應受送達人未受領且現住居民不允許黏貼
送達通知為由退件乙情,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
21至23頁),則被告是否確居住於該址等節,難以斷明;又
被告於訴訟繫屬前即設籍於新北市新莊區,有被告之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見限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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