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消費款(2026-04-30)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30
案號:橋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16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 被 告 張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191元,及其中新臺幣58,898元自民國 114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4,191元為原告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500元 合計 1,500元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