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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2-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04 案號:橋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415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芸瑄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2,09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0元,扣除前已繳納新臺幣1,110元,尚
應補繳新臺幣5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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