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2-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04
案號:橋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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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414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甄儀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27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應
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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