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2-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0
案號:橋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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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35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劉文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文豪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44,28
0元,及其中290,345元自民國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15.98%之利息,其中141,946元自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之利息,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
共為2,596元(計算式見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46,8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算本金 (新臺幣) 項目 利息起算日(民國) 起訴前1日 (民國) 週年利率 起訴前之利息 (新臺幣) 444,280元 290,345元 利息 114年9月10日 114年9月23日 15.98% 1,780元 141,946元 利息 114年9月10日 114年9月23日 14.99% 816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請求金額+起訴前之利息,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446,876元 第一審應繳裁判費 6,050元 已繳納裁判費 500元 尚需補繳裁判費 5,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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