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5-12-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2 案號:橋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85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智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275,3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