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5-10-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10-23 案號:橋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橋簡字第85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游豐維

被      告  黃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參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壹萬陸仟捌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
幣伍萬壹仟柒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
    用同法第385 條第1 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辦信用卡並簽訂使用契約,依約
    被告得持卡至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並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
    帳款,若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仍應於當期繳款期限前
    繳付最低付款額,並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原告週年
    利率15%計付之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原告新臺
    幣(下同)275,377元(含本金268,617元、餘為利息及違約
    金)未清償,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
    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書、各期帳單新增金
    額及其適用之利率、請求金額計算式、信用卡帳單、信用卡
    消費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依信用卡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