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4-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9
案號:橋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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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10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柏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91,6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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