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5-11-07)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1-07
案號:橋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9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吳承翰 被 告 劉沛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030元,及其中新臺幣29,608元自民國 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0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