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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14)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4 案號:橋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小字第92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沛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萬3,3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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