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09-25)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5-09-25
案號:橋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83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被 告 林金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御豪生技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契約
,雙方約定分期總價新臺幣(下同)59,760元,並簽立分期
付款約定書,同意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
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115年8月20日止,共分24期,以每月
為1 期,每期應繳納2,490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
到期,並按週年利率16%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未如期繳款
,迄今尚積欠本金47,310元未清償,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
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二、被告則以:其目前沒有工作無法繳款,且其覺得食品有問題
,太多不知道怎麼吃,希望廠商可以把沒有開封的貨品收回
去,其再就剩餘的部分付款,但廠商都沒有回應等語,資為
抗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之分期付款申請暨
合約書、分期付款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23頁
),且被告對此並未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分
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核屬有據。至被告雖以前詞為辯
,然被告既自陳該公司並無回應,無從認定契約已解除,且
依卷內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第7點前段「您同意於消費爭
議情事發生時,除已向消費者保護機構或司法機關聲請調解
或提起訴訟,並取得可止付款項之相關證明者外,您不得逕
行止付分期款項」之約定,即使被告與御豪生技有限公司之
間有爭議存在,亦不表示被告得直接拒絕付款,無從獲致被
告得無庸給付分期款項之結論。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500元
合計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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