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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2026-01-05)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5 案號:橋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小字第1278號
原      告  卓雪兒  
被      告  林維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3年8月2日、同年月8日,以網路
    銀行轉帳方式,匯入新臺幣(下同)20,000元、40,000元至被
    告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為此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
    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鹽埕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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