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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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5
案號:橋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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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小字第1278號
原 告 卓雪兒
被 告 林維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3年8月2日、同年月8日,以網路
銀行轉帳方式,匯入新臺幣(下同)20,000元、40,000元至被
告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為此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
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鹽埕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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