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1-22)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1-22
案號:橋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12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000、000、0 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張雪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808元,及其中新臺幣30,328元自民國
11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其中
新臺幣19,340元自民國11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3.9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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