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1-26)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6
案號:橋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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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小字第122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丁彥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積欠分期買賣價金未償為由,向本院起訴請
求清償。惟被告丁彥文於起訴時之住所為桃園市○○區○○路○
段000巷00弄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是依上
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容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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