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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2-11)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2-11 案號:橋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121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莊廣偉  
被      告  古捷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303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7,032
    元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9,303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婉汝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500元
合計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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