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清償債務(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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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5-12-26
案號:橋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116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陳永祺 被 告 曾曉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陸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 貳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