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1-30)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1-30
案號:橋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103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潘一帆
被 告 林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961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2,9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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