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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2-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04 案號:橋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補字第8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陳俊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申祖榮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
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
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至
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
其數額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78,958元(請求金額新臺幣74,838元+計算至起訴前一
日即民國114年11月18日之利息新臺幣4,12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尚應補繳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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