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行為(2026-03-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6
案號:橋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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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簡字第19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楊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住居
所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年籍資料,並依此特定訴之聲明,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當事人部分,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
所或居所,同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業已明定。又此為起
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同已明揭。
二、經查,原告起訴除將高斌原列為被告外,尚列高斌原之共同
繼承人高XX為被告,另聲明高XX應將分割繼承登記塗銷並回
復原狀。其就高XX部分並未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起訴
自非適法。茲本院業已向地政機關調得原告所主張不動產登
記事件之相關地籍謄本及繼承登記資料,爰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閱卷並具狀補正當事人、訴之聲明,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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