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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4-17)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7 案號:橋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小字第61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謝采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其申辦分期付款買賣,現仍積欠新
    臺幣(下同)79,137元未清償,為此依分期付款買賣、債權讓
    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住所地於原告起訴前之
    民國114年9月11日即自高雄市○○區○○○路000號遷入臺南市安
    平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遷徙紀錄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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