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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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3-19
案號:橋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5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鄭再添 被 告 陳愇儒即鑫高大車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121元,及其中新臺幣5,500元,自民 國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7月20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0.681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5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362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51,621元,自民國114 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6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 81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362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