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3-31)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3-31 案號:橋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28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碧敏  
            林麗芬  
被      告  蔡俊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235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準用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
    請租用2組門號為行動電話服務,號碼為0000000000、00000
    00000號,惟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帳款新臺幣(下同)36,
    235元(包含電信費用9,343元及專案補貼款26,892元),經
    一再催討均置之不理,復經遠傳電信將對被告債權讓與原告
    ,爰依電信租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6,2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欠費門號資訊附表、遠傳電信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銷售確認單、電信費繳款通知、債權讓與證明書、郵政掛號
    回執、債權讓與暨強制執行(預告)通知函等為證,堪信原告
    之主張應屬真實。被告與遠傳電信既有訂立租用契約,被告
    並因使用遠傳電信行動電話門號而尚積欠36,235元,復經遠
    傳電信將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原告自得依租用契約及債
    權讓與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清償電信
    費帳款36,2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3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
    ,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
    ,並依同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諭知訴訟費用負擔如主
    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