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EV 給付停車費用(2026-06-11)
消費/小額
CDEV
2026-06-11
案號:橋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146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史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吳源霖
複代理人 吳迎曦
被 告 蔡辰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411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255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255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