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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 公司存續及債務爭議(2026-04-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4-10 案號:橋司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旭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司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旭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軒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存續及債務爭議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如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
  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亦訂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具狀敘明本件
    調解聲明可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 年2月6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聲請費及補
    正上項事項,故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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