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0-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7
案號:橋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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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767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建順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
萬9,2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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