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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5-10-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2 案號:橋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58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盧姿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素觀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
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3,799
元,及其中119,126元自民國114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為2,888元(即以
本金119,126元,計息期間自114年4月7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
年6月4日以年息15%計算之,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共為126,687元(計算式:123,799元+2,888元=126,68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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