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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1-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5 案號:橋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44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韋亭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19,448元,及其中18,367元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
前之利息為264元(即以本金18,367元,計息期間114年8月28日起
至聲請支付命令前一日即114年10月1日,年息15%計算,小數點
後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19,712元(計算式:19,4
48+264=19,7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
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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