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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2-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03 案號:橋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196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威嘉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
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6,852元
,及其中96,367元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
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此部分
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及懲罰性違約金合計418元(即以本金96,3
67元,計算期間自114年8月2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8月6日,
利息按年息16%計算,懲罰性違約金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元以
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97,270元(計算式:96,8
52元+418元=97,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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