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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2-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8 案號:橋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11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子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438元,
應繳裁判費6,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6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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