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5-10-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9 案號:橋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92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陳震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已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
    日以114年度橋補字第867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新臺幣1,91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
    定於114年8月20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
    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可稽,揆諸首
    揭規定,原告起訴難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