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1-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0
案號:橋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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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8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智華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游豐維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
審裁判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
書1紙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橋頭
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1份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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