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1-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0 案號:橋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8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智華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游豐維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
  審裁判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
    書1紙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橋頭
    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1份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