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5-12-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2
案號:橋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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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85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智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275,3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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